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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旌阳法院“执行案件社会认领制度”发布时间:2020-09-27 15:02:10

       被申请人唐某某因分别拖欠申请人谌某某、黄某工资被诉至旌阳区法院,经法院调解,唐某某支付拖欠谌某某的工资6500元、拖欠黄某的工资3500元。但唐某某向谌某某、黄某分别支付1300余元、700余元后便拒绝按调解书约定继续支付,谌某某、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经法院多次调查,唐某某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案件进入胶着状态。

     承办法官了解到申请人谌某某、黄某生活非常困难,该案件属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类型,且被执行人唐某某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,符合旌阳区法院申请社会认领的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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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为此,旌阳区法院积极联系社会爱心人士,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旌阳法院“执行案件社会认领制度”,愿意代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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